追索加班費是否有兩年訴訟時效限制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報酬權,而某些用人單位會經常存在拖欠內部員工工資的情況,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那么,追索加班費是否有兩年訴訟時效限制?
勞動者追索加班費的時效并沒有限制
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裁(判)決勞動者只能追討兩年內的加班工資,認為超過兩年部分已經失去時效。但對于加班工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設定兩年的保護時效。只有在勞動者沒有舉證又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才一般不予保護。
有兩年限制的不是時效,而是舉證的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但鑒于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故勞動者實體追索勞動報酬的時效以兩年為限。兩年以上的勞動報酬,并非不可追索,但需以用人單位沒有異議為限。也就是說,申請仲裁之日起兩年內的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以外的由勞動者承擔,并且以用人單位予以認可為條件。
如果是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提起勞動仲裁申請主張加班費權益的,
同樣可以追索在職期間的所有加班工資,但是應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同樣由用人單位承擔兩年之內的工資支付舉證責任,勞動者承擔兩年以外的工資發放舉證責任,且需得到用人單位認可。
因此除企業必須妥善保存計算和支付加班工資的資料,以備舉證所需之外,勞動者也應及時、積極的追索加班工資,否則很可能會面對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勞動者在保留與加班有關證據的同時,還應嚴格按照解釋中規定的條款在仲裁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自己的權利仍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得以最終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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