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證明能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嗎
在建筑工地打工一般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有些人會遇到不發工資、不承認勞動關系的時候,這個時候想要維權就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工友證明能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嗎?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本報以《14年前女子在蘭打工墜樓受傷 14年后面臨癱瘓維權之路艱難》為題,報道了15年前,河南來蘭打工女子史小沛在打工過程中不慎從三樓墜下致腰椎脫位,如今病情惡化面臨癱瘓,無奈她再次來蘭尋找曾經的包工頭王水田尋求幫助,但對方卻避而不見。經過一個多月的維權,七里河區西湖法庭終于受理了此案。由于王水田提出他的戶籍在西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經蘭州中院裁定,案件發到西固區法院審理。2014年8月27日,史小沛的案件在西固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但在庭審過程中,她無法提供與包工頭的勞務關系證據,她希望能夠找到當時與她一起打工的工友出庭作證。
15年前 跟男友來蘭打工受傷
1999年4月,史小沛跟隨自己的男朋友從老家河南來蘭州打工,在男朋友舅爺王水田承包的工程上干活,史女士負責為工人做飯。6月4日,史女士中午做飯時突然頭暈從3樓墜落。史女士的男朋友和王水田將她送到甘肅省人民醫院,經救治,史女士脫離了生命危險,但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脫位。一個月后,史女士恢復了行動能力,她覺得身體應該沒什么問題就回了河南,王水田為她支付了2000余元的醫藥費。孰料,隨著時間的推移,史女士的病情逐漸惡化,失去了勞動能力,只能靠著親友的接濟四處求醫問藥。其間,史女士的男朋友也離她而去,38歲的史女士至今未婚。
2013年7月26日,史女士再次來到蘭州做檢查,醫生告訴她,現在必須進行手術治療,否則將面臨癱瘓。面對巨額醫藥費,她想找到王水田尋求幫助。幾經打聽,她終于找到了王水田的住處,但王水田讓她在門外等著,隨后就不見了蹤影。10月14日,她將民事訴訟狀遞交到七里河區人民法院,七里河區人民法院西湖人民法庭正式受理此案。
開庭審理 工頭不承認勞務關系
2014年9月11日,記者再次見到了史小沛,采訪中她告訴記者,今年7月份,她接到西固法院電話通知,她的案子將定于8月27日在西固區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可開庭審理的經過卻再次讓史小沛心頭蒙上了一層陰影。
對方律師在法庭上稱,王水田當時不是施工工地的包工頭,只是一個普通的打工人員,而且史小沛并未提供與該工地勞務關系的證據。根據王水田提供的材料,史小沛當時只是來找她當時在這個工地干活的男朋友玩,史小沛墜樓受傷屬于她自己發生意外,與工地沒有任何關系。
唯一希望 期待當年工友作證
史小沛告訴記者,庭審結束后她曾找到庭長溝通此事,庭長告訴她,由于她不能提供具體有關勞務關系的證據,因此很有可能敗訴,如果能夠找到當時的工友出庭作證,將有希望勝訴。史小沛告訴記者,當年與她一起打工的工友有十幾個人,但由于時間太久,她已經無法記起工友們的名字,她希望通過本報尋找當年的工友,她只記得1999年4月至6月,她和十幾名做裝修水暖的工友在蘭州大學對面的三層小樓干活,她負責工地上的伙食,十幾名工友中,大多數均為蘭州本地人。
【法律解讀】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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