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2017-06-3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爭議是發生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我國對勞動爭議的處理規定了一些方式,其中包括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等。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下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是什么。希望能幫助大家順利的解決勞動爭議。
處理勞動爭議,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原勞動部制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
(一)勞動爭議的概念
勞動爭議,一般是指勞動關系主體雙方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而產生的爭議。
主體必須合法。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公民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受理范圍。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受理。
外地企業在我市開辦的二級法人企業,如分公司、辦事處,與我市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后,由合同履行地所在仲裁機構立案處理,但對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二)勞動爭議的處理形式: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形式是:
1、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是在沒有第三者的情況下,通過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的一種形式。這種形式簡單方便、省時省力,不傷感情,有利于團結。國家提倡和支持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采取自行協商的方式解決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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